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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面对信誉差的租客租房不交房租应该怎么解决

文字:[大][中][小] 2016-10-19    浏览次数:3402    

  近年来,随着租房市场的升温,房东和租客之间的矛盾纠纷日渐增多。租客拖欠房租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一些信誉差的租客不按照约定交付房租还有一直赖着不走,继续租给他们随后付租金还是就此解除合约?着实让出租人很着急。


  那遇到此类问题作为出租人应该怎么怎样处理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因为房屋租赁市场充满着竞争,出租人并非能够随意找到合适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还需要花费许多周折。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


  如果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例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他不交房租,你可以书面要求他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你可以解除合同。


  有的出租人会将租客的手提物扣押,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的规定,可知,留置的条件是(1)标的是不动产;(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4)须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5)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6)不违背公序良俗。据此,房东们是不可以留置租客的手提物的。


  遇到此类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如当事人不配合,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此小编提醒广大出租人,出租房屋时首先要对房客进行筛选,尽量将房子租给有正当职业有修养的人;其次订立合同时一定要将各项细则写清楚尽量避免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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